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語岑

選任辯護人吳俊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士簡字第269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復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語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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