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語岑
選任辯護人吳俊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士簡字第269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復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語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