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浩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浩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浩哲前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4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