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簡字第2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因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46號),反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之各項請求,依其所表明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為財產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因反請求原告於反請求時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