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16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16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七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