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程健鴻
兼上 一人
特別代理人 程健瑋
原 告 程美鳳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益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雄救字第48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