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權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在卷足憑。次查,經聲請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之資產如附表所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109年5月5日將記載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轉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一、編號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33,679元,由本院依109年3月27日公告債權表所列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分配。
二、編號2:汽車1輛無殘餘價值,無變價必要,經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