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聲請拍賣之抵押物附表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范鳳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