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金門縣金湖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西湖 訴訟代理人 汪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5年11月9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本件為本行支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4年7月28日│50,000元│PQ0000000│金門縣金│││行金門分行│行金門分行││││湖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