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1年12月間起至82年11月18日止犯背信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3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4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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