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柯泓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77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共積欠
民國99年2月至5月份之電信費新台幣(下同)4,477元未繳
,業經原告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被告所欠上開金額,屢經
催討,迄未清償,爰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繳費通知等為證,
經核相符。被告僅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
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7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