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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