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