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102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吳靜怡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