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629號
原   告 甲○○
      乙○○(即 林秋風 )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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