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告 李少彤 (原名 李俊玲 )
鄭大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