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相對人 賴李文 儷即 賴昭憲 之繼承人
賴永成 即賴昭憲之繼承人 賴寶英 即賴昭憲之繼承人 賴勇志 即賴昭憲之繼承人 賴勇全 即賴昭憲之繼承人 賴麗圭 即賴昭憲之繼承人 賴陳麗淑 即 賴昭篤 之繼承人 賴勇學 即賴昭篤之繼承人 賴昭成 兼 賴美蓉 之繼承人 徐賴美秀 兼賴美蓉之繼承人 賴美亨 兼賴美蓉之繼承人 黃韻靜 黃鈴雯 黃薰慧 黃郁淳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郁淳兼 黃錫 棔之繼承人」、「黃鈺婷兼 黃錫棔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郁淳」、「黃鈺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本件裁定之受擔保利益人為賴 張珠玉 ,惟 賴張珠玉 業於84年12月7日死亡(其配偶 賴映光 於56年6月11日死亡),而其子女為長子賴昭憲、次子 賴英男 、長女 賴美錦 、三子 賴昭宏 、次女徐賴美秀、四子賴昭篤、五子賴昭成、三女賴美亨及四女賴美蓉。其中長女賴美錦於84年8月16日死亡,其子女為長女黃韻靜、次女黃鈴雯(後更名為 黃觀元 )、三女黃薰慧、四女黃郁淳及五女黃鈺婷,因賴美錦先於賴張珠玉死亡,故應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代位繼承人。準此,原裁定所列之相對人黃錫棔既係賴美錦之配偶,自不得代位繼承而為賴張珠玉之繼承人,是本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刪除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黃錫棔之繼承人部分之記載以更正錯誤。綜上所述,聲請人前與受擔保利益人賴張珠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