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5日聲請執行訴外人 陳正男
所有之坐落屏東縣里○鄉○○段166之1、167地號及建號
暫327,鐵架石棉瓦、磚鐵造蓋石棉瓦、鐵架蓋鐵皮之建物
,原定95年3月27日進行第3次拍賣,然被告於95年3月21
日就上開建物編號E部分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95年
度屏簡字第13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並聲請停止執行
獲准(即本院95年度屏簡聲字第11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
惟被告於95年4月27日撤回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嗣於95年
5月29日再進行第3次拍賣,被告又於同年5月22日就上開
建物之編號C、E、F部分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95
年度訴字第20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經裁准被告聲
請停止執行(即本院95年度聲第226號),然法院執行處決
定就被告無異議之部分定於95年6月19日進行第3次拍賣,
且於該日經投標人以新臺幣(下同)5,901,000元拍定。依
上所述,就原定合併拍賣未異議部分,因被告聲請停止執行
致延遲84日(95年3月27日至同年6月19日)拍定,按法定
利率百分之5計算,原告所受之損害為67,901元;再就被告
異議部分(即上開建物之編號C、E、F部分),本院執行
處原定95年3月27日拍賣,因被告聲請停止執行致今尚未拍
定,計算至同年8月17日共143日,按第3次拍賣底價為90
8,000元,及上開法定利率計算,原告所受之損害為17,786
元,以上損害合計85,687元;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發生地
在屏東,故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687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
四、原告前揭主張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事件暨被告撤回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實,業據提出各該民事
起訴狀、本院停止執行之民事裁定、撤回起訴通知函等件影
本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停止
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
無賠償之可言。提起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後,為免訴訟
程序進行中,因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遭受敗訴之判決,常有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准其提供擔保為
停止執行之裁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既為法律明文所設,復
於維護權益有其必要,果該異議之訴之提起,係正當權利之
行使,而非不法之行為,則對於聲請停止執行,自亦應同視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90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
伊因被告聲請停止執行而遲延受領拍賣金額,自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云云。惟查,被告先
後以系爭編號E建物、編號C、E、F建物為其所有,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乃基於維護其所有權利益之必要,且為強
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所許可;又於該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程
序進行,容有因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遭受第三人異議之訴敗
訴判決之虞,故被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亦屬合法保障其訴訟利益,縱然被告於
各該第三人異議之訴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抑有基於舉
證責任分配或訴訟經濟負擔等金錢、勞力、時間利益之衡量
,故尚非可逕認被告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原告,
又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以明被告有何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致受損害,原告上開主張,殊難採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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