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尤詹月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80690-51,0001股票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80691-71,0001股票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18850-01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