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893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丁00000000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589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5月6日│68,010元│96年5月7日│AA0000000│├──┼─────────┼───────────┼───────────┼───────────┤│002│96年5月21日│54,000元│96年5月21日│AA0000000│├──┼─────────┼───────────┼───────────┼───────────┤│003│96年5月25日│52,000元│96年5月25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