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 宋雅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劭陽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所述,核定為新臺幣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