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金
何聰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天金、何聰明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