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鍾萬瑞蘭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據原告於110年5月24日提出呈報狀所附之漏水修復估價單,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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