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許振益 被告 張銘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2,4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又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9,69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