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朝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朝卿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1至8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開標後,簽訂工程合約之後約1個月內之某日99年7月底某日101年3至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4日106年06月14日106年06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18日得標後約1至2星期內某日101年4月6日得標後約1至2星期內某日100年3月底簽約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4日106年06月14日106年06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間101年2月間100年2月23日數日後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4日106年06月14日109年0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10年0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0年8月間某日100年12月間某日101年7月25日的標後約1星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確定日期110年03月24日110年03月24日110年0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0年2月23日得標後1至2星期內之某日101年7月25日得標後1至2星期內之某日100年12月16日得標後數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確定日期110年03月24日110年03月24日110年0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7月25日得標後數日內101年9月19日得標後數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確定日期110年03月24日110年0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