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5年6月23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9月),經累進處遇縮刑2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2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7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