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黃巧慧 法定代理人 黃來成
張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淑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除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外,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起訴狀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至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另備繕本2份)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