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侯水深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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