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何明忠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明忠因犯竊盜等罪,均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定應執行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

三、聲請人即受刑人何明忠(下稱聲請人)雖就其經判處之數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並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認有需要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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