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債權人 黃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岳欽 即 馬碧霞 之遺產繼承人、 鄭智仲 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 鄭晴光 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應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