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聲請人 李俊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南陽實業台北分公司」或「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二、若支票發票人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