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