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張相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柒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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