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告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得主張之債權總額、債務人 陳景輝 所積欠之債務於何時消滅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