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鄭不碟 原告 謝清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23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
二、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