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陳沂君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複代理人 雷麗 律師被告法務部調查局法定代理人 汪忠一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 陳明 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聲請合意停止訴訴程序,嗣經被告於106年2月23日具狀同意合意停止訴訟。
然本件既於106年2月23日合意停止,兩造遲至106年6月22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26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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