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601號聲請人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富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附表,附表應表明各本票之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即請求金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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