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加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