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訴訟代理人 鮮于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盈鈺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