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原告 陳建樺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科閔澤耀鑽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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