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8號原告上馨洗衣有限公司代表人 馮羽榛 輔佐人 郭俍麟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邱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人傑 訴訟代理人 張愛群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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