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債權人 施瓊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文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各筆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其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依台端提出支票新台幣125,800元,退票日為110年10月26日;支票新台幣119,000元之退票日為111年3月29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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