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悅勝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確認信託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