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