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閔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25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286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