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64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潘莉樺
(原名 潘麗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按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按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
含)月以上者,每月按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