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5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兩造所簽訂借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即指被
告)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即原告)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本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1
件可佐,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3日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約定到期日為95年12月23日,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算
,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甲○○到期未依約履行,依約
視同到期,尚欠本金100474元未受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
效果,依授信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
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00474元及自9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
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概括承受函文、借款契約及
授信約定書、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
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