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抗告人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相對人 李政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