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人辰○○
丁○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聲請人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卯○○聲請人寅○○
丑○○己○○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民事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限期內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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