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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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債權人 葉姵妤 代理人 鄒豐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俊賢 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並未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