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勝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已
由原址桃園市○○區○○路○○○○○○號4樓遷出),此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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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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