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肆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12月31日至96年2月1日止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96年度訴字第1041號、96年度簡字第1457號、77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4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1168號、304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上開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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